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375386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03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研究力量参与,提高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服务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效发挥专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领域决策咨询作用,健全专家论证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经遴选进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包含但不限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相关从业单位中,在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长期护理服务等领域,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国家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以下简称“国家库”)。省、地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组建、管理本级专家库。鼓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建、管理本地区专家库。
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领域政策研究、意见咨询、课题委托、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等时需要合作的专家,原则上应从本级或上级专家库中选取。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准入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遴选入库专家坚持面向社会、平等公开、择优入库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库专家分为核心专家、咨询专家2类组别。
核心专家主要负责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有全局性深远影响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研究,围绕参保筹资、待遇保障、管理服务等关键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咨询专家主要发挥专家行业特长和智库优势,回应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咨询,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调查研究、论证评审等工作,提出参考建议。
原则上核心专家可承担咨询专家职能。
第八条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从事社保、医疗、护理、养老、人口、经济、商保、管理等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长期护理保险领域课题、项目;或在党政机关承担过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工作,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长期护理保险领域有较强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及实践能力。
(三)无违法乱纪行为或不良从业记录。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专家库相应工作。
确定为核心专家,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从事社保、医疗、护理、养老、人口、经济、商保、管理等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长期护理保险领域省部级及以上课题、项目;或在党政机关担任负责人并分管过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第九条国家库通过公开征选、定向邀请、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4种方式组建和扩展。单位推荐前,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入选国家库。国家库专家名单需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基于工作新增需求或专家主动退出等情形,适时对在库专家进行增补。国家库核心专家总数控制在30人左右。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义务和纪律
第十二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相关政策法规及参与工作相关背景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咨询、论证、评审等环节中的建议权、表决权。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撑。
(二)受委托开展课题研究与政策咨询,承担培训授课任务,参与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每年需至少参加1次专家库主管部门相关工作或组织的活动,或提交1份研究报告。
(三)主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宣传。
(四)自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研究,促进相关学科建设。
(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属于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等。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向外界透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
(四)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四章专家库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专家库实行准入、退出、评估等动态管理措施。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专家档案,动态更新专家信息。
(二)对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归档。
(三)定期评估专家工作绩效,评估等次结果计入专家档案,并作为再次入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专家库中清退:
(一)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一年内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专家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活动的。
(三)专家工作绩效评估连续2次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不宜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将正在研究、酝酿的重大决策及掌握的涉密内容,随意向外界透露和公布的。
(七)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关职责或其他不适合再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十七条专家由于身体条件、工作变动等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八条专家被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清退出库的,3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国家库。
第十九条国家库入库期限暂定为2年。核心专家届满后按程序重新组织遴选,咨询专家除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且在库期间绩效评估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延期,每次延期2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专家库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专家库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泄露或出售专家档案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