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医保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来源: 局人事教育与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 2021-09-02 10:19

                                                                                                                                                                                                                                                                                                                                                                                                                       

序 号

行政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承办

机关

行使层级

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方式

备 注

县(市)

乡(镇、街道)


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在线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适用于参保人死亡,继承人一次性支取已死亡人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款项余额的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部门间行政

协助

适用于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就医的

3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核准支付

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在线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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