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项目类
(一)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家庭病床费、救护车费等。
(二)自请特别护理费、优质优先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三)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二、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一)各种美容项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项目。
(二)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形手术和生理缺陷治疗等。如重睑术、隆乳术、矫治口吃、矫斜眼、屈光不正、视力矫正、包皮环切、狐臭等手术项目。
(三)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五)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住院分娩)等项目,如各种有偿疫苗(狂犬疫苗除外)、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六)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和国家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的诊疗项目外的其它康复项目等。
(七)上环、取环、结扎、避孕药具等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的项目。
三、医用材料类
(一)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二)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三)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一)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费用等。
(二)除肝脏、心脏瓣膜、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三)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红外线治疗、可见光治疗、紫外线治疗、激光疗法、磁疗、电诊断、直流电治疗、中(低)频脉冲电治疗、共鸣火花治疗、超短波治疗、射频电疗、静电治疗、空气负离子治疗、超声波治疗、电子生物反馈疗法、水疗、蜡疗、泥疗、气压治疗、冷疗、电按摩、场效应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镇痛泵等)、深部热疗(肿瘤治疗除外)、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四)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瓷牙等诊疗项目。
(五)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诊疗项目。
(六)原发性不育(不孕)症、人工受孕、输卵管再通术、性功能障碍、性病、非医学指征引产和人工流产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情形
(一)因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服毒)、吸(戒)毒、交通违法事故等引发的医疗费用。
(二)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三) 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四)未纳入《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未取得收费项目许可的诊疗项目。
(五)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车祸等应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六、医疗服务设施
(一)就(转)诊交通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四)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五)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六)膳食费。
(七)鲜花与插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