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749411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6-06-26 |
| 文号 | 黔东南医保发〔2026〕6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信息名称 |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 |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保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新增产科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8号)、《省医保局关于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9号)及《省医保局关于执行新版“产科”“妇科”等1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黔东南州实际,现就黔东南州执行贵州省新增呼吸系统等1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1234个,其中呼吸系统类新增68个、泌尿系统类108个、康复类17个、口腔类114个、神经系统类82个、物理治疗类32个、心血管系统类129个、血液系统类15个、眼科类125个、耳鼻喉科类164个、综合诊查类36个、骨骼肌肉系统类109个、产科类30个、妇科类84个、麻醉类10个、精神治疗类10个、美容整形类101个(详见附件1)。
(二)停用医疗服务项目。停用医疗服务项目2787个,其中呼吸系统类114个、泌尿系统类237个、康复类59个、口腔类448个、神经系统类215个、物理治疗类46个、心血管系统类239个、血液系统类35个、眼科类281个、耳鼻喉科类304个、综合诊查类94个、骨骼肌肉系统类437个、产科和妇科类208个、麻醉类46个、精神治疗类24个(详见附件2)。
二、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试行)》规定,依据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城市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本地区人力成本等因素,以省级基准价为指导,合理确定黔东南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执行全省统一医保支付类别及医保支付限制条件(详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管。州、县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医疗机构落地实施贵州省新增呼吸系统类等1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指导、政策解读,紧密跟踪价格执行情况,加强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做好舆情动态监测,若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州医保局报告。
(二)做好培训维护。各级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做好贵州省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项目落地的政策培训、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2026年7月1日顺利实施。为保证医疗机构出院患者正常结算工作,2026年7月1日停用项目老编码。
(三)强化政策执行。各级医疗机构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要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做好收费政策解释说明,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各级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新问题、发现新情况时,应及时向同级相关部门反馈。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_黔东南州新增呼吸系统类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附件2_黔东南州停用呼吸系统等十六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美容整形类无停用项目).xlsx
(点击可下载)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