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376307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07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省医保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医保25种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的通知 |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
为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现对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保障待遇进行调整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保障类别
原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病种分为继续执行病种、优化保障方式病种和不再执行病种三类。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为继续执行病种,其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继续执行原规定。终末期肾病为优化保障方式病种,其管理方式按慢特病管理方式执行,待遇标准继续执行原规定。剩余其他病种为不再执行病种,全部规范进入普通门诊、慢特病门诊和普通住院制度,不再实施原有细分临床路径定(限)额保障的方式和待遇标准。
二、规范保障待遇
(一)住院保障
将原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中,涉及住院保障的病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苯丙酮尿症、唇腭裂、地中海贫血、儿童尿道下裂、肺癌、宫颈癌、急性心机梗塞、甲亢、结肠癌、老年性白内障、耐多药性肺结核、脑梗死、乳腺癌、食道癌、胃癌、血友病A、血友病B、直肠癌、重性精神病、Ⅰ型糖尿病),纳入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普通住院保障范围,同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付费。逐步将老年性白内障住院手术治疗,调整为日间手术治疗。
(二)门诊保障
将原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中,涉及门诊保障的病种(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肺癌、宫颈癌、甲亢、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耐多药性肺结核、乳腺癌、食道癌、胃癌、血友病A、血友病B、直肠癌、终末期肾病、I型糖尿病),纳入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执行对应病种的待遇标准和政策要求,具体待遇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调整规范的慢特病病种及待遇标准,职工医保同步执行。
三、做好政策衔接
(一)各统筹地区原有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中,已有本通知新增慢特病病种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1月1日前,已经进入原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临床路径诊疗方案的,可继续保障至当次治疗周期结束。
(三)从2024年10月1日起,除继续执行原待遇标准的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外,不再新增其他病种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原待遇标准的三个病种,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组织评审、公布和管理。2025年1月1日起,除继续执行原待遇标准的三个病种外,其余病种不再执行原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协议定点管理。
四、优化经办服务
(一)对于近两年已进入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临床路径诊疗方案,其所患病种属于我省规定慢特病,但还未办理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无需申请认定,进行批量数据迁移,直接登记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参保人员可通过“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或APP查看及下载电子慢特病卡。
(二)规范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管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按各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执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照慢特病管理,在省内选择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透析,待遇按照原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待遇规定执行,结算方式限定按月或按季度结算;在省外按项目付费,执行参保地省外普通住院待遇标准。考虑城乡居民终末期肾病患者省内异地就医需求,允许变更定点透析医院,按月结算的患者,可在次月变更定点透析医院,按季结算的患者,可在下季度变更定点透析医院。居民医保透析保障额度包括全年门诊及住院透析费用,若参保居民在定点透析医院因其他疾病住院产生透析费用的,本次住院不再单独收取透析费用;在非定点透析医院住院产生透析费用的,透析费用计入总费用结算。
(三)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相应病种慢特病登记手续的,不再另行办理。已办理慢特病登记手续,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的,实行互认,各统筹地区做好转移接续登记。病种互认范围为全省统一的所有慢特病病种。
五、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经办人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力度,使经办人员、医务人员更好掌握和理解全省统一规范调整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好参保人政策解释工作,合理引导预期。做好舆情防控预案,统一信访解释口径,切实防控舆情风险,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二)原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直面患者精准宣传功能,做好参保患者宣传引导工作,牢把时间节点,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本通知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组织实施。涉及本通知的系统改造、经办管理等事项,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结合实际组织安排。
附件:1.原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门诊对应慢特病病种及待遇标准.docx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