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仲权、谢梦玲、石佩芝、王礼、申泰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州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26年3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6〕7号),明确要求优化基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包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原则上10元左右。为对标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切实缓解基层医疗机构运营压力,充分体现基层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夯实分级诊疗基础,按照省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统一部署,2026年6月26日,我局正式印发《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同步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价格调整,收费标准由原9元/次提高至10元/次,计价规则仍维持三日内只收取一次不变,本次调价完全契合《指导意见》设定的全国指导价格区间。本次小幅上调,是立足全州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群众就医承受能力、基层运营成本开展综合测算后实施的阶段性优化,在不显著增加群众就医负担前提下,适度弥补基层门诊运营缺口,一定程度改善基层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同时,一般诊疗费全额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范围,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85%。
下一步,州医保局将以《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6〕7 号)为根本遵循,联合发改、财政、卫健等部门协同发力,持续完善基层医疗价格与医保保障体系:一是持续跟踪监测调整后一般诊疗费标准实施成效,定期收集基层运营收支、医务人员收入、群众就医负担、分级诊疗落实等数据,形成动态监测分析报告,对照国家政策评估执行成效; 二是全面完成基层医疗服务成本专项调研测算,积极向上争取更大力度价格调整政策,同步推进一般诊疗费动态调整机制落地,持续对标国家基层医疗价格改革标准;三是持续优化基层门诊医保倾斜支付政策,严格落实基层门诊报销比例高于县域内二级医院硬性要求,不断提升基层就医报销保障水平;四是常态化开展医保报销比例、医疗价格政策宣传、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基金日常监管,有效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提升基层诊疗吸引力,破解低标住院、基层首诊落实不到位等难题,持续筑牢全州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诚挚感谢您对我州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对相关工作给予关注,提出宝贵意见。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