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黔东南州委: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州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现行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自主制定服务价格。同时明确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2025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
二、关于省、州价格政策衔接的说明
当前,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执行统一的政府指导价,其价格水平划分为省、市(州)、县、乡四级,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指导价。您提案中提及“省80号文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依据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划分支付层级(50张以上县级、200张以上州级、50张以下乡级)”,主要适用于省内军队、武警和工矿企业等向社会开放的公立医疗机构,不适用于普通的省、市、县、乡级公立医疗机构。如,黔东南州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编制床位均高于500张(分别为1200张、1000张),但均不执行省级价格,而是执行市(州)级价格;又如,凯里市第一人民医院编制床位高于200张(407张),未执行市(州)级价格,而是执行县级价格。
我州执行乡级价格的公立医院等级大多为一级及未定级,我州5号文明确“一级和未定级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乡镇卫生院医保支付标准”,是结合行业管理规范和医疗功能定位制定的细化举措。此类机构诊疗范围、技术能力、质控标准基本对标乡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民营机构虽床位达50张以上,但未完成二级医院等级评审,综合服务能力未达到县级医疗机构标准,按乡级标准支付符合医保分级管理原则。医保部门对公立、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标准化、同质化管理,坚持统一支付政策、统一监管标准、统一结算规范,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和区域医保政策公平统一。
结合国家及省州政策要求,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政策统一性、稳定医疗服务秩序,州医保局将优化举措,支持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一是优化民营医疗发展环境。严格落实国家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要求,坚持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规范管理的原则,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提质增效、拓展服务品类,助力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供给体系,满足群众多样化就医需求。二是畅通等级晋升渠道。主动对接卫健部门,引导床位规模充足、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能力较强的一级民营医疗机构积极申报二级医院等级评审。机构完成等级晋升后,将同步对应更高层级医保支付标准,精准解决优质民营机构支付标准与服务能力不匹配的问题。三是强化部门协同与政策服务。健全医保、卫健部门联动机制,推动医保支付、机构评审、质量管控等政策有效衔接。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常态化政策宣讲、意见反馈机制,及时解答政策疑问、收集发展诉求,精准化解政策落地堵点。
诚挚感谢您对我州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对相关工作给予关注,提出宝贵意见。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