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医保局关于州政协第十三届第四次会议第13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待遇保障科 发布时间: 2025-06-24 10:08

张中俞委员:

您提出《关于优化一级综合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及促进医疗资源均衡配置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黔东南州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出的提案回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住院起付线”的建议

为有效引导参保群众合理有序就医,发挥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各自优势,提高医疗资源整体利用效率,我州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按照州、县、乡进行分级,如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起付线1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0%,州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5%。医疗机构待遇政策的设定,是经过充分调研、结合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医疗机构运营成本以及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后确定。一是引导分级诊疗。通过报销比例的差异,引导参保人员优先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到上级”的合理就医秩序,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缓解州、县医院的就医压力。二是促进基层医疗发展。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能鼓励居民到乡镇卫生院等基层机构就医,增加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量和收入,推动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加强基层医疗队伍建设。三是防范基金风险。适当提高统筹区域内州县两级住院起付线,引导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首选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防止小病大治,从而防范医保基金风险。我州城乡居民医保从2020年1月1日州级统筹实施以来,总体基金运行平稳,有效保障参保人看病就医的需求。2026年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目前省级层面正在制定全省统一的待遇政策,我们已将您提出的“统一住院起付线”的建议结合现行的情况向上反馈,省局将结合各地情况统一规范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促进法》规定进行公平性、合法性审查,通过合理制定政策标准有序推进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收费标准不一样”的问题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对医保部门而言,定点医疗机构均执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即参保人就诊时,同样的服务项目因非公立医疗机构增加了一些个性化的服务,提高服务价格收费标准,而医保部门只支付规定的服务价格,从而让参保人产生对服务价格收费不一致的疑问。

、关于“加强民营医院扶持与监管”的建议

(一)技术支持与人才培养省卫生健康委今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规范民营医院发展的通知》,对支持民营医院人才及专科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指导民营医院聚焦内涵建设,提升内部运行和治理能力;持续开展民营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院同等条件申报职称评审将民营医院纳入黔东南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和遴选推荐范围,同等参与,择优遴选推荐鼓励民营医院加强专科能力建设,培育重点专科支持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民营医院参与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自主申报,打造专科品牌,带动民营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同时,我州也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与公立医疗机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充分应用州医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全州护理技能大赛、基层岗位大练兵等活动等开展学术与技能方面的交流,积极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也继续支持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活动,通过教学查房、手术示教、学术交流等活动开展传帮带帮扶工作,不断提升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

(二)质量监管与考核。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引导规范民营医院发展要求,促进民营医院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卫健部门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将民营医院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民营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建立包含民营医院在内的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制度,综合运用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化对民营医院的监督管理,开展民营医院信用等级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民营医院的诊疗行为,提升社会信用度和竞争力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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