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医保局关于州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3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8-05 15:46

杨再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人头预算安排给乡镇及村两级每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经费,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更好地把这项民生工程做好做实”的建议

州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全方位积极保障医疗征缴工作经费,但因财政财力有限,主要靠中央专项经费和省级资金支持。2023年州级获得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672万元,下达各县(市)能力提升资金462万元占中央资金69%;省级分配给我州的医保征缴工作经费58万元,州级分配给各县(市)医保征缴工作经费99.90万元(在省分配基础上增加41.9万元)由各县(市)结合乡镇实际进行分配,为开展医保征缴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今年6月,省医保局再次分配下达参保能力提升资金、追加了部分参保工作完成县参保工作奖励金共计40.94万元,进一步加大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保障征缴工作有序的开展。

二、关于“稳定医保基金筹资标准,提高部分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再增加困难群众个人缴费负担”的建议

居民医保建立之初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调整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标准属于中央事权,由国家层面确定。2019年—2024年,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从220元提高至380元、财政补助从520元提高至670元,2024年财政补助占总筹资额度达63%,远大于个人缴费,已经成为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居民医保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利的重大制度安排,是有效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针对地方财力不同的客观实际,国家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并对中西部地区倾斜支持。我省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的最高档比例给予补助;对地方承担的20%中,省级层面已按照85%比例对我州进行补助,在全省补助标准中属于最高一档。除上述普惠政策外,对特殊人群实施全额和定额资助。一是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进行全额资助;二是对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三是对低保边缘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资助。截至目前全州共资助困难群众参加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150.95万人,资助金额2.04亿元。下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省报告医保筹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特别是群众普遍反映较大的个人缴费标准较高的问题,建议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政策,更好满足群众的现实需求。

再次感谢您对州医保局的关心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为全州医保事业献策献计。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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