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荣林等10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呼吁出台城乡合作医疗农民缴费留存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相对稳定的医保缴费标准调整机制”的建议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主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城乡居民对就医需求不断增加,医疗总费用支出不断提高,医保基金支出压力越来越大。筹资标准合理调增,是有效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的必然要求,也是为患者减轻就医负担的现实需要。关于“建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医保缴费标准调整机制”的建议,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继续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由于居民医保最低个人缴费标准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州均无决策权限。结合基层反映的情况2023年7月我州撰写了《黔东南州关于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调研报告》层层报送上级部门,提出建议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科学评估居民医保筹资结构,研究明确未来五年财政补助增长规划和个人缴费增长规划,并且尽可能减缓个人缴费增速或保持相对稳定,给广大参保群众一个相对明确的预期。二是加大对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力度。为解决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负担较重的问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给予50%的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按114元/人标准予以资助;稳定脱贫人口按照8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截至目前全州共资助困难群众参加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150.95万人,资助金额2.04亿元。
二、关于“重新建立个账留存结余体系”的建议
在新农合制度建立之初,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曾经建立过个人(家庭)账户,将参合群众自己缴纳的部分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建立账户储存起来,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这在制度建立初期对培养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扩大参保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方式存在一定局限性,而且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保障能力增强,实践中其弊端逐步显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二是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为解决上述问题,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向门诊统筹过渡和转换,相较于原有的个人(家庭)账户,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含大病保险)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保持70%以上,主要得益于国家这一政策调整的结果,有力有效减轻了参保患者的就医负担。
三、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补贴范围和对象”的建议
我州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2〕22号),对特困人员、孤儿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进行分类资助参保,同时对除农村低收入人口以外的人口进行监测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监测对象范围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于文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情形,下步我们将结合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商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对纳入对象范围、标准进行研判,适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再次感谢你们对州医保局的关心支持,希望你们一如既往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为全州医保事业献策献计。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