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对象:
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及医保协议约定,解除10家医疗机构及63家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名单见附件),以下机构将不再具备医保定点服务资格,参保人员在其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将不再予以支付,现向社会公布。
附件:1.2026年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第一批)
2.2026年解除医保服务协议零售药店名单(第一批)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事业服务中心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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