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对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与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及《贵州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黔医保发〔2021〕86号)和《贵州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时办法》(黔医保发〔2021〕86号)相关规定,以下医药机构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具体名单及中止时间见附件。
中止医保服务协议期间,以下医药机构暂停开展医保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该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
广大参保人员及社会各界可通过0855-8235112举报违规线索,我单位将依法核查并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事业服务中心
2026年4月27日



贵公网安备:52260102556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