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对象:
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及医保协议约定,解除15家医疗机构及148家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名单见附件),以下机构将不再具备医保定点服务资格,参保人员在其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将不再予以支付,现予以通告。
附件1:2025年公布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名单.xlsx
附件2:2025年公布终止医保服务协议零售药店名单.xlsx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2日

贵公网安备:52260102556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