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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医保中心关于解除2025年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的通告(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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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参保对象:

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及医保协议约定,解除16家医疗机构及154家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名单见附件)以下机构将不再具备医保定点服务资格,参保人员在其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将不再予以支付现予以通告。

      附件1:2025年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第四批).xlsx

      附件2:2025年解除医保服务协议零售药店名单(第四批).xlsx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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