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对象:
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及医保协议约定,解除16家医疗机构及154家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名单见附件),以下机构将不再具备医保定点服务资格,参保人员在其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将不再予以支付,现予以通告。
附件1:2025年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第四批).xlsx
附件2:2025年解除医保服务协议零售药店名单(第四批).xlsx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事业服务中心
2026年1月9日

贵公网安备:52260102556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