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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解除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的通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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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参保对象:

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及医保协议约定,解除麻江县贤昌镇新场村卫生室等9医疗机构及贵州黔钜惠家佳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平店等36家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名单见附件)。以下机构将不再具备医保定点服务资格,现予以通告。

已解除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向参保人解释说明。未公告或解释说明,导致参保人员医药费用不能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相关责任和后果由医药机构承担。

附件1.2025年第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2.2025年第解除医保服务协议零售药店名单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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