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对象:
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及医保协议约定,解除麻江县贤昌镇新场村卫生室等9家医疗机构及贵州黔钜惠家佳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平店等36家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名单见附件)。以下机构将不再具备医保定点服务资格,现予以通告。
已解除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向参保人解释说明。未公告或解释说明,导致参保人员医药费用不能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相关责任和后果由医药机构承担。
附件:1.2025年第二批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2.2025年第二批解除医保服务协议零售药店名单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