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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问答(第4期)-黔东南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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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特殊困难人群给予医疗费用补助、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制度。

1.享受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经黔东南州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2.享受待遇类型及标准

(1)资助参保。一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享受全额资助。

(2)住院及门诊慢特病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救助。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5万元。慢特病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3)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费用范围是“基本医保三目录范围内、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倾斜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按上述医疗救助各类人员救助比例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由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涉及政策变动调整的,按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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